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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玉潭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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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页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字〔2021〕409号当事人:宁乡县玉潭镇********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4N********经营地址:宁乡县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号经营者:王****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联系电话:189324******联系地址:湖南省邵东县********当事人系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5月27日被本局立案调查。2021年5月27日-6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有关证据。在案件调查中未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2021年4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店内18顶安全帽(标称生产单位:南通盾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中的16顶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8顶以15元的价格被购买进行检测,剩下8顶作为备样封存在店内)。2021年5月1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D2021-J1502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冲击吸收性能(高温、低温、浸水)不符合GB2811-2007标准要求,依据HNCCXZ114-2021《2021年湖
第页共页南省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上述安全帽(标称生产单位:南通盾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以12元/顶的价格从长沙市浏阳市淮川浏阳河市场***号的刘***处购进了18顶,当事人购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上述安全帽的货值金额270元,当事人从中获利3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No:D2021-J15026)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安全帽经检验不合格;2. 检验机构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检测机构的资质;3. 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4. 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情况;5. 证据提取单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里标签情况;6. 当事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7.《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刘某配合本局调查的有关情况;8. 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不合格安全帽的进货票据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安全帽的进货渠道;9.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安全帽的时间、
市场价:
100.00
价格: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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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页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字〔2021〕409号当事人:宁乡县玉潭镇********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4N********经营地址:宁乡县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号经营者:王****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联系电话:189324******联系地址:湖南省邵东县********当事人系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5月27日被本局立案调查。2021年5月27日-6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有关证据。在案件调查中未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2021年4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店内18顶安全帽(标称生产单位:南通盾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中的16顶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8顶以15元的价格被购买进行检测,剩下8顶作为备样封存在店内)。2021年5月1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D2021-J1502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冲击吸收性能(高温、低温、浸水)不符合GB2811-2007标准要求,依据HNCCXZ114-2021《2021年湖
第页共页南省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上述安全帽(标称生产单位:南通盾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以12元/顶的价格从长沙市浏阳市淮川浏阳河市场***号的刘***处购进了18顶,当事人购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上述安全帽的货值金额270元,当事人从中获利3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No:D2021-J15026)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安全帽经检验不合格;2. 检验机构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检测机构的资质;3. 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4. 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情况;5. 证据提取单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里标签情况;6. 当事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7.《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刘某配合本局调查的有关情况;8. 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不合格安全帽的进货票据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安全帽的进货渠道;9.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安全帽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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