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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煤炭坝镇润均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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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案字(2021)436号
浏览:216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1
第页共页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字(2021)436号当事人:宁乡县煤炭坝镇润均副食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4LA2MQ6K经营地址:宁乡市煤炭坝镇沙子坡综合市场经营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当事人系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在经营活动中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于2021年5月31日被本局立案调查。本局于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月3日开始在宁乡市煤炭坝镇沙子坡农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对外从事预包装食品的零售。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并下达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将其张贴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中的食品安全监管公示牌上,并要求当事人保留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为止,当事人确认签收。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31日,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执法人员2020年12月11日下达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丢失。
第页共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店面情况以及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3.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5.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四张共一份,证明当事人店面情况以及当事人未张贴有之前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6.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2020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的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7.当事人的陈述,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原因、事实、经过。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本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宁乡市市监听字[2021]00021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属未保持日常监督
公 告
一、本系统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来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具体做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公开文书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内容有异议,可向做出处罚机关申请更正或者撤回。
二、本行政处罚文书网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本行政处罚文书网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行政处罚文书网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行政处罚文书网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行政处罚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六、建议使用Chrome、IE等主流的高版本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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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820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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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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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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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页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字(2021)436号当事人:宁乡县煤炭坝镇润均副食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4LA2MQ6K经营地址:宁乡市煤炭坝镇沙子坡综合市场经营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当事人系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在经营活动中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于2021年5月31日被本局立案调查。本局于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月3日开始在宁乡市煤炭坝镇沙子坡农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对外从事预包装食品的零售。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并下达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将其张贴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中的食品安全监管公示牌上,并要求当事人保留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为止,当事人确认签收。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31日,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执法人员2020年12月11日下达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丢失。
第页共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店面情况以及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3.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5.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四张共一份,证明当事人店面情况以及当事人未张贴有之前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6.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2020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的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7.当事人的陈述,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原因、事实、经过。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本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宁乡市市监听字[2021]00021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属未保持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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