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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

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

产日期:2020年4月6日)进行买样抽检。根据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N-202004100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该超市,负责人曹文来现场予以签收,并确认该检验报告的检测结论,不要求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在负责人曹文来的陪同下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1、我局执法人员向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888号的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负责人曹文来出示执法证后,送达麦幻大麻花(规格:150克+10克/袋,生产商:青岛麦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6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N-20200410028),该负责人现场接收并确认了该检验报告;2、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正在经营中,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大麻花,已全部销售完;3、负责人现场提供了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
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大麻花的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该案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调查认定的事实: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曹文来,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2370211MA3DCJ2E9M。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由青岛麦幻食品有限公司送货上门,购进麦幻大麻花32袋,购进价为3.0元/袋,当事人称该批产品为生产企业宣传产品,无利润,销售价为3.0元/袋。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日同批次大麻花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但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和销售记录。以上涉案货值金额为96.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麦幻大麻花的违法事实;2、《询问调查笔录》(曹文来)1份,进一步证明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麦幻大麻花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等情况;3、《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702110102789)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DCJ2E9M)复印件1份、曹文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4、照片5张,2张证明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抽检现场情况;3张证明在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C20370211433731256)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N-20200410028)1份、《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No:XN-20200410028)1份,证明在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抽检信息及抽检结果和送达情况;
6、青岛麦幻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商品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麦幻大麻花的索证索票情况;7、《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麦幻大麻花的采购价格、销售价格、抽检剩余的处理情况等。2020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黄市监听告〔2020〕187号),当事人当场予以签收,且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含有糖精钠(以糖精计)的麦幻大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麦幻大麻花数量少、货值金额仅为96元。因该批次产品为生产企业出的新品,主要用于推广市场,做宣传用,并未从中获利,且未接到顾客因食用该批次麦幻大麻花出现不适的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行政处罚裁
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近到青岛市市级非税收代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或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城阳区人民法院或胶州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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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日期:2020年4月6日)进行买样抽检。根据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N-202004100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该超市,负责人曹文来现场予以签收,并确认该检验报告的检测结论,不要求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在负责人曹文来的陪同下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1、我局执法人员向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888号的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负责人曹文来出示执法证后,送达麦幻大麻花(规格:150克+10克/袋,生产商:青岛麦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6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N-20200410028),该负责人现场接收并确认了该检验报告;2、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正在经营中,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大麻花,已全部销售完;3、负责人现场提供了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
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大麻花的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该案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调查认定的事实: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曹文来,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2370211MA3DCJ2E9M。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由青岛麦幻食品有限公司送货上门,购进麦幻大麻花32袋,购进价为3.0元/袋,当事人称该批产品为生产企业宣传产品,无利润,销售价为3.0元/袋。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日同批次大麻花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但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和销售记录。以上涉案货值金额为96.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麦幻大麻花的违法事实;2、《询问调查笔录》(曹文来)1份,进一步证明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麦幻大麻花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等情况;3、《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702110102789)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DCJ2E9M)复印件1份、曹文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4、照片5张,2张证明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抽检现场情况;3张证明在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C20370211433731256)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N-20200410028)1份、《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No:XN-20200410028)1份,证明在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抽检信息及抽检结果和送达情况;
6、青岛麦幻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商品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麦幻大麻花的索证索票情况;7、《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麦幻大麻花的采购价格、销售价格、抽检剩余的处理情况等。2020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黄市监听告〔2020〕187号),当事人当场予以签收,且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含有糖精钠(以糖精计)的麦幻大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麦幻大麻花数量少、货值金额仅为96元。因该批次产品为生产企业出的新品,主要用于推广市场,做宣传用,并未从中获利,且未接到顾客因食用该批次麦幻大麻花出现不适的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行政处罚裁
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近到青岛市市级非税收代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或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城阳区人民法院或胶州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