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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美味可口鲜面店

黄岛区美味可口鲜面店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市监处字〔2020〕379号黄岛区美味可口鲜面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辉;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448号;电话:***********;证照编号:92370211MA3DLC1P26;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长期。2020年5月26日,接移送抽检材料,称:2020年5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黄岛区百客超市北高家庄店销售的面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0年5月11日)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食品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经核查,上述该批次面条是从黄岛区美味可口鲜面店处购进的,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条。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和2020年6月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0年6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于2020年5月11日共加工了5kg面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0年5月11日),成本价是3.4元/kg,批发价是4元/kg,零售价是6元/kg。该批次面条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上述面条以批发价格销售给黄岛区百客超市北高家庄店2.5kg,在店里零售了2.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加工经营的上述食品的货值总额为25元。《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1.没收违法所得8元(捌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城阳区人民法院或黄岛区人民法院或胶州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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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市监处字〔2020〕379号黄岛区美味可口鲜面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辉;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448号;电话:***********;证照编号:92370211MA3DLC1P26;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长期。2020年5月26日,接移送抽检材料,称:2020年5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黄岛区百客超市北高家庄店销售的面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0年5月11日)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食品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经核查,上述该批次面条是从黄岛区美味可口鲜面店处购进的,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条。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和2020年6月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0年6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于2020年5月11日共加工了5kg面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0年5月11日),成本价是3.4元/kg,批发价是4元/kg,零售价是6元/kg。该批次面条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上述面条以批发价格销售给黄岛区百客超市北高家庄店2.5kg,在店里零售了2.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加工经营的上述食品的货值总额为25元。《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1.没收违法所得8元(捌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城阳区人民法院或黄岛区人民法院或胶州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