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2期(总第42期)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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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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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31期(总第31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2期(总第42期)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2期(总第42期)
在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青岛金润宝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2日、8月10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涉及青岛金润宝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①编号为:No.SA202003356;②编号为:No.A2200224226101015C),青岛金润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骏厨小磨香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骏厨小磨香油(①检验报告编号:No.SA202003356,规格型号:430 mL/瓶,②检验报告编号:No.A2200224226101015C,规格型号:185mL/瓶),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的骏厨小磨香油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8日共生产64瓶:①规格430 mL/瓶的骏厨小磨香油24瓶、②规格185 mL/瓶的骏厨小磨香油40瓶。上述产品成本价分别为10.50元/瓶、7.5元/瓶,销售价分别为 11.00元/瓶 、7.6元/瓶 ,货基金额共计568.00元,违法所得共计16.00 元。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委托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79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9016.00元。同时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加强原因排查,对生产环节逐一检查,加大对源头原料检验力度,确保原料无添加,生产过程不带入。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