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1期(总第41期)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1期(总第41期)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位于黄岛区的餐饮单位青岛董家口瑞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餐碗。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 №:(2020)RZFDF3399],抽样日期:2020-08-18。青岛董家口瑞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餐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青岛青岛董家口瑞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9月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董家口瑞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餐具消毒柜及消毒蒸箱使用正常,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炳龙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2020年8月18日使用的餐碗,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餐碗的同批次产品。当事人餐碗《检验报告》[№:(2020)RZFDF3399]的检验结果无异议。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餐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餐碗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试行)》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我局对青岛董家口瑞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市监处〔2020〕05020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青市监责改〔2020〕05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根据我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可能因消毒不彻底产生。整改情况:加大清洗消毒力度。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