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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水产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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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案字〔2021〕441号
浏览:423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1
第页共页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字〔2021〕441号当事人:宁乡****水产品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经营地址:宁乡市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46号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012419**********617X联系电话:17******63**联系地址:宁乡县***乡***村****53号当事人系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销售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食用农产品,被本局于2021年4月8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2日从宁乡市**水产品店以8.8元/斤的价格购进牛蛙20斤,尔后以9元/斤的价格将牛蛙全部销售(其中11斤销售给宁乡****百货有限公司)。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对宁乡****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1月25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YA21010018),检验结论为:牛蛙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宁乡****
第页共页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者陈述,上述不合格牛蛙从当事人处购进。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合计货值金额180元,获利4元。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不合格牛蛙实施召回。至召回终止之日止未召回到牛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宁乡****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所采购的牛蛙从当事人处购进;2.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YA21010018)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宁乡****百货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及送达情况;3.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4.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以及身份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牛蛙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整改报告》、《食品召回记录》、《召回公告》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牛蛙实施召回的情况;8.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牛蛙的进货时间、进货地点、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
公 告
一、本系统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来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具体做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公开文书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内容有异议,可向做出处罚机关申请更正或者撤回。
二、本行政处罚文书网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本行政处罚文书网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行政处罚文书网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行政处罚文书网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行政处罚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六、建议使用Chrome、IE等主流的高版本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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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820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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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案字〔202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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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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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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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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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页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者陈述,上述不合格牛蛙从当事人处购进。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合计货值金额180元,获利4元。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不合格牛蛙实施召回。至召回终止之日止未召回到牛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宁乡****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所采购的牛蛙从当事人处购进;2.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YA21010018)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宁乡****百货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及送达情况;3.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4.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以及身份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牛蛙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整改报告》、《食品召回记录》、《召回公告》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牛蛙实施召回的情况;8.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牛蛙的进货时间、进货地点、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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