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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龙山山泉水有限公司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4.生产该批标签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收款凭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及标签数量;5.产品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大桶水过程、数量等情况;6.《检验结果告知书》(青黄市监结告〔2020〕DC20370200435131268号)(附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批大桶水不合格的事实;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青岛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1张,证明抽检及买样费用等情况;8.执法人员送达 《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对当事人成品库进行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不合格标签大桶水已全部销售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无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7月22日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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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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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4.生产该批标签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收款凭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及标签数量;5.产品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大桶水过程、数量等情况;6.《检验结果告知书》(青黄市监结告〔2020〕DC20370200435131268号)(附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批大桶水不合格的事实;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青岛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1张,证明抽检及买样费用等情况;8.执法人员送达 《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对当事人成品库进行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不合格标签大桶水已全部销售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无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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