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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5期(总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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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5期(总第45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5期(总第45期)发布日期:2020-11-23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5期(总第45期)省局组织的2020年评价性抽检中,不合格产品“生猪肉(猪前腿)”涉及我市经营企业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2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DP202013336),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生猪肉(猪前腿)(生产日期 2020年9月9日)”,经省级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一)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核实,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于2020年9月10日从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产品生产方为青岛鑫盛联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21斤,进货价格为48.96元/斤,销售价格为53.80元/斤,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1129.80元,违法所得101.64元。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在调查过程中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二)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三)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产品不合格主要由生产方造成。当事人已从加强进货查验等方面进行整改。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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