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3期(总第13期)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3期(总第13期)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铁锅馒头”涉及我市小作坊莱西市富正华食品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No:CF0103373-2020和No:CF0103374-2020),莱西市富正华食品店生产的两份铁锅馒头经省级抽样检验,结果分别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954g/kg,单项判定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532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莱西市富正华食品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莱西市富正华食品店于2020年5月30日共加工了70个(0.15千克/个)抽检批次的馒头,制作原料是面粉20斤、酵母70克、脱氢乙酸钠5克,这些原料总计花费30元,全部原料进货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店内已没有剩余的脱氢乙酸钠。2020年5月31日,70个馒头全部销售完毕,价格为22.8元/14个,货值金额为114元,违法所得84元。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4元;
2、罚款5000元 。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小作坊,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为当事人加工时加入了脱氢乙酸钠所造成的。因疫情期间买卖不好,馒头主要是依靠网络销售,为了延长保质期当事人添加了脱氢乙酸钠。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