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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5期(总第25期)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8-19 | 3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5期(总第25期)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5期(总第25期) 总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马面鱼片”涉及我市生产企业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转移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No.SA202004299)并进行执法检查。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2020年1月17日生产的“马面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共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300g/盒“马面鱼片”10盒,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07.8元(30.78元/盒*10盒=307.8元),违法所得为146.8元((30.78元/盒-16.1元/盒)*10盒=146.8元)。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6.8元。罚没款共计50146.8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分装方,原因排查分析可能是原料原因所导致。整改情况:加强原料进货查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