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6期(总第46期)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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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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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31期(总第31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6期(总第46期)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6期(总第46期)
省局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不合格产品菠菜涉及我市经营单位市北区王兴隆果蔬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5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DP202013472),市北区王兴隆果蔬店经营的菠菜,(购进日期 2020年9月13日)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该批次菠菜系当事人从青岛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的个人经营者王吉昆处进货的。共进货6公斤,被抽样1.385公斤,其余全部零售完毕,进货价格12元/公斤,销售价格14元/公斤。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9.23元。因当事人蔬菜全部都是零售,且蔬菜属于新鲜易腐产品,已经无法召回。
当事人提供了产品送货单、进货查验情况,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采购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铬(以Cr计)超标可能是生产种植环节产生。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查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2月3日